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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处理与熏蒸之处理方式及标识
来源: | 发布时间:2023-5-30 18:24:26 | 浏览次数:

一、热处理(HT)  

  1. 木质包装材料应由去皮木材制成,并应根据特定时间-温度安排加热。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oC,持续30分钟以上。  

  2. 窑中烘干(KD)、化学加压浸透(CPI)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。例如,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、热水或干热,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。  

  3. 热处理以HT标记表示。  

二、熏蒸处理(MB)  

  木质包装材料一般应由溴甲烷熏蒸。溴甲烷处理用MB标记表示。常压下,对木质包装材料的低溴甲烷熏蒸处理标准如下:温 度 剂 量(g/m3) 低浓度要求(g/m3) 0.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≥21oC 48 36 24 17 14 ≥16oC 56 42 28 20 17 ≥11oC 64 48 32 22 19低温度不应低于100C,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。  

三、标记

  下面所示标记证明带有此标记的木质包装材料已采用批准的措施。  

  其中:IPPC——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》的英文缩写;  

     CN——国际标准化组织(ISO)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;  

     000——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;  

     YY——除害处理方法,溴甲烷熏蒸-MB,热处理-HT;  

     ZZ—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(如上海局为31)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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